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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7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协商选择参保?
  答:《劳动法》第7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在我国,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具有参保自愿性。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其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我国法律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协商选择参保与否,而是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76.用人单位可否以劳动者人事档案未转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答:《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
  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
  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
  此,不论劳动者的人事档案关系是否
  已转移至本单位,用人单位均应自实
  际用工之日起,在30日内为员工办
  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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