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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73.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什么?
  答: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延长了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
  74.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需要对哪些证据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因劳动纠纷而提起仲裁或是诉讼,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基本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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