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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65.用人单位未告知劳动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合同相应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且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6.用人单位限制女性劳动者结婚生育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因此,劳动合同限制女性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劳动者不具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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