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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工业铁腕治霾重点工作政策解读
(三)
  五是日常监管。各镇街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散乱污”工业企业日常监管负总责,要建立监管工作台账,逐户落实镇街和村组监管责任人;要定期组织开展“回头望”,深入整治现场,实地察看,严防死灰复燃;要坚持常态化巡查,组建巡查队伍,定期对本辖区内容易反弹、回流、隐藏“散乱污”工业企业的区域进行巡回检查。县区政府要对镇街日常监管工作定期进行督查。(七)宣传引导
  各县区、高新区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各项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最大赢得广大群众和企业对“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环保、国土、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依法依规进行整治。
  (八)“散乱污”工业企业整治“三优先”
  一是对涉及群众生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含食品加工类小作坊),优先整治,优先验收,优先销号。
  二是对涉及产业集群配套类的“散乱污”工业企业,优先整治,优先验收,优先销号。
  三是环保、安监、市场监管、国土等执法部门要对涉及群众生活、产业集群配套类“散乱污”工业企业优先从简从快办理相关手续,加大整改提升力度,及时验收销号。
  (九)整治工作中易出现的六大问题点
  一是摸排不到位,未列入清单;
  二是未落实“先停后治”原则,未做到“两断”,即断电、断水;
  三是整治不到位,主要是“三清”不到位,即生产设备、原料、产品未清理到位;
  四是死灰复燃。主要是指已完成清理取缔后,企业又在异地重新生产或原址又出现新的污染源;
  五是未给企业依法依规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是搞“一刀切”,未依法依规甄别认定,分类整治,实行一律关停取缔。
  二、煤炭市场综合整治工作
  (一)煤炭市场整治范围
  一是供应大型用煤企业、进行煤炭贸易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储煤场地;二是售煤摊点,主要是面向居民销售散煤。
  (二)整治标准及时限要求
  1.储煤场地
  对无证无照、不符合规划要求、非法占用土地等违法违规建设的储煤场地,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环保不达标的储煤场地,按环保标准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2018年10月底前,全市要完成关闭取缔、限期整改等工作。
  2.售煤摊点
  对存在无证无照、禁燃区内、非法占用土地、经销劣质煤等问题的售煤摊点,全部关闭取缔;对环保不达标的售煤摊点,按照洁净煤配送网点建设标准改造升级,未改造或改造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关闭取缔。2018年9月底前,全市完成售煤摊点关闭取缔、限期整改等工作;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统一销售符合标准的洁净煤。
  (三)整治工作标准
  1.关闭取缔类的储煤场地和售煤摊点要做到“两断”,即断水、断电,清除设备、存煤;
  2.改造升级类的储煤场地要按照环保标准进行整改提升;
  3.迁移类的原储煤场地要做到“两断”,清除设备、存煤。
  (四)整治原则
  1.先停后治。列入整治名单的储煤场地要切断工业用电,坚决杜绝煤炭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
  2.只出不进。整治名单内储煤场地和售煤摊点,整治期间禁止向场内运煤。(五)日常监管和验收销号
  比照“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日常监管和验收销号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同时,煤炭市场日常监管要重点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加强扬尘管理。要采取防尘网苫盖、定期洒水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二是签订承诺书。煤炭经营企业要签订不向售煤摊点、个人销售散煤的承诺书,县区要定期对销售台账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履行承诺。
  三、工业企业错时错峰生产工作
  (一)工作任务
  (1)夏季(6月1日至8月31日)
  石油化工行业限产2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煤化工、焦化行业统筹制定停产检修计划(焦化行业也可通过停运部分装置方式),分别限产15%和20%左右产能,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行业限产30%左右,以设计生产能力核算。表面涂装(含汽修)、包装印刷行业实施错时生产(10:00-16:00停止生产)。
  (2)冬防期(11月15日至来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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