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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还打伤法警
一企业及其负责人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惩处

  一企业因拖欠借款逾期不还被诉至法院,在办案人员依法前往该企业查封财产时,该企业管理人员不仅拒不配合,还纠集人员阻止执法,并打伤法警。近日,金台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该企业罚金四十万元,对其管理人员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件回放——
  因拖欠借款本息五百万余元逾期不还,一企业被诉至法院,法院保全查封了该企业部分产品。在进入执行程序后,2016年1月,执行法官前往该企业查封财产。该企业管理人员阻止法院工作人员进入厂区,在法警将其带离后,公司负责人晏某、潘某仍然拒绝配合执法,反而纠集数十名不明真相的员工及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冲击执行现场,并擅自越过警戒线。在法警向晏某、潘某提出警告后,对方不但没有停止不法行为,反而采取撕扯、殴打、抢夺警用器械装备等方式阻碍执行。在将法警打伤后,其企业员工还对警车进行了围堵,致使执行人员与装有执行物品的车辆无法离开。
  法院审判——
  法院在收集相关证据后,依据法律,将该企业管理人员晏某、潘某移送公安机关。晏某、潘某归案后,起初以各种理由对违法犯罪事实进行辩解,但在诸多证据面前,不得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该企业也主动与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联系,双方对欠款债务达成和解。
  鉴于被告单位在犯罪后能求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等法定情节,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该产业发展公司罚金四十万元,晏某、潘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韩宏哲:
  本案中,被告将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财产私自抵押他人还债,属转移执行财产,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告晏某、潘某作为被告单位管理人员,带头冲击执行现场,对执法人员进行围攻、殴打,抢夺警用械具、执法记录设备,撕扯人民警察制服、围堵执行公务警车、阻碍执行车辆致使执行工作不能进行,二人属于被告单位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告单位及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张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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