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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17.用人单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劳动部《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之余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但是对于符合劳动法规定就业年龄并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在校大学生,其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未将在校大学生包括在不适用的范畴内,因此在校大学生作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受限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1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工资报酬中已包含养老保险费用的是否有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资报酬中已含养老保险费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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