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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知识百问百答
  14.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15.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期限如何约定?
  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常年性工作,要求保持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技术性强的工作,适宜签订较为长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一般性、季节性、临时性、用工灵活、职业危害较大的工作岗位,适宜签订较为短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6.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未签章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无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但是有其法定代表人或用人单位授权的人签字的,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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