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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化妆品无标签 不履行三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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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化妆品无标签 不履行三包义务
——我市发布2024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本报记者 王玲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维护了公正有序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在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2024年度全市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黄金项链变形案
2024年8月5日,消费者在宝鸡高新区某商场购买了黄金项链。佩戴半月后,项链出现了变形的情况,消费者要求等价更换,商家不予处理。
经查,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消费记录和购买的项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为消费者更换等价商品。
案例二 未成年无效消费盲盒案
2024年7月25日,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一起投诉。投诉人反映,其年仅11岁的孩子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某文具店内花费1500元购买盲盒卡片。
经查,该文具店违反了《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盲盒经营者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向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商品,应当依法确认已取得相关监护人的同意”。该文具店把卡片出售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后孩子的家长有权要求经营者退款。由于商品已经拆封使用,无法再次销售,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向消费者退款500元。同时执法人员还对商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商家不得向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销售盲盒,并在店内显著位置标注“8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购买盲盒需取得相关监护人同意”提醒牌。
案例三 未按规定要求公示主要信息案
2024年5月29日,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某私房菜馆未按要求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信息。
经查,该店在外卖平台公示的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名称信息与实际不相符,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和更新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
案例四 绑枝卡质量案
2024年12月25日,消费者杨某在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4年5月份在某工贸有限公司购买了70000元农用“绑枝卡”,购买4个月后“绑枝卡”因质量问题无法使用。
经查,双方的《订购合同》中虽未明确规定因经营户掺杂颜色成分导致质量问题的退费条款,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调解,商贸公司同意退款6000元。
案例五 销售无标签化妆品案
2024年7月3日,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罗某投诉,称扶风县绛帐镇某美容店销售的化妆品无标签说明,要求退款。
经查,该店货架摆放的投诉商品某品牌本草调理套组1套,在盒内发现外包装上有“養”字样的金色纸盒,内有金色小包装共12袋,包装袋和内外盒上均未见任何标签和产品说明。当事人经营无标签的化妆品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金色小包装化妆品12袋;2.罚款3000元。同时退还罗某1280元购物款。
案例六 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14日,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商贸公司人员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后对外销售。
经查,当事人购进某牌电动自行车10辆,其中8辆将鞍座加长至558毫米,并加装后靠背;6辆改装了铅酸电池,改装后整车重量达到59公斤。上述改装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商贸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86元、没收违法改装车辆、罚款1561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国补商品不退案
2024年11月4日,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区市场监管所接到消费者李先生的投诉,反映其在扶风县某家具公司展厅订购了两款床和搭配的床垫,其中一款因尺寸过大影响卧室开关门,要求退货,商家以享受国家优惠补贴政策为由,拒绝退货。
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商家所谓“国家补贴商品,不退不换”、“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特价商品,概不退换”等均属于霸王条款,即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经调解,商家退还货款5600元,投诉人承担运费300元。
案例八 商场展柜跑路案
2024年5月7日,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马女士投诉,称其在凤翔区城关镇某家居商场订购了家具,交了3400元订金后,家居店负责人失联,请求监管部门帮助挽回损失。
经查,被投诉人刘某在家居销售公司租赁了一个柜台,实施家具承接定制活动,后因经营不善,不知去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经调解,该家居商场先行赔付消费者损失3400元。
案例九 食品异物案
2024年8月12日,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有消费者在县城某羊肉馆就餐时吃到了苍蝇。
经查,该羊肉馆存在三防设施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健康证过期、从业人员着装不规范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检查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当事人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及时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免单,依法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案例十 不履行三包义务案
2024年8月6日,王先生向凤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称,其于2023年11月19日在凤翔区东关街某经销部购买了一台燃气灶,2024年8月4日,燃气灶玻璃面板炸裂,联系店家未果后,希望市场监管部门帮助维权。
经查,王先生反映情况属实,且燃气灶在三包期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调解,商家为王先生更换同款燃气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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