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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银行卡获利 变成“电诈”帮凶
罪犯赵某被陇县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网络金融的普及,网络贷款走进了人们的生活。然而在办理网贷的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被诈骗分子利用。前不久,由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就因办理网贷“刷流水”,陷入“帮信”陷阱,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情回顾
  2023年10月的一天,赵某在某短视频平台浏览时,看到一个无抵押贷款的视频,于是主动和对方联系,咨询办理贷款事宜。对方表示只要提供银行卡并进行“刷流水”即可办理贷款。赵某在明知将个人银行卡出租后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从陇县乘车前往湖北武汉,将其名下的1张银行卡、手机及支付密码等出借给对方进行“刷流水”,获利1万元。经查,赵某提供的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支付结算,共计流入不明资金100余万元,其中,13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共计49万余元流入涉案银行卡中。陇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赵某提起公诉。经审理,陇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将本人银行卡、手机卡、微信账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银行卡等如果流入不法分子手中,将成为他们实施诈骗的工具,不仅无法贷款,还会涉嫌犯罪。广大群众要时刻警惕披着贷款外衣的网络犯罪活动,避免成为犯罪分子跑分洗钱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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