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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大走访 进村入户听民意
多措并举奏响平安主旋律
96岁老人在超市摔伤,谁担责?
普法宣传进夜市 平安建设入万家
法官上门调解化纠纷
检校携手护佑孩子健康成长
高龄老人办证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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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岁老人在超市摔伤,谁担责?
高龄老人独自在超市购物时意外摔伤,损害赔偿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老人和超市均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案情回顾
2023年8月的一天,96岁的邓老太独自步行二里路到某超市购物。超市内有一16厘米高的台阶,邓老太不小心踩空摔伤。超市经营者张某立即将邓老太送医,经诊断为右侧股骨骨折,住院支出住院费1.96万元。后经鉴定,邓老太伤情构成九级伤残。邓老太子女认为,超市内的台阶存在安全风险,经营者未在台阶处设置警示标识,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其母亲摔倒受伤,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78万元。张某辩称,该超市作为乡村便民服务点,场所规模有限,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邓老太作为高龄老人,独自出门未有家人陪同看护,其因疏忽摔倒受伤,存在自身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超市内台阶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设置足够明显的警示标识或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但该超市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致选购货品的邓老太摔伤,应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邓老太作为高龄老人,在长时间步行并无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进入超市购物,未注意脚下台阶而摔倒,对其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自身原因,应适当减轻超市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双方过错程度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判定超市承担55%的责任,赔偿5.36万元,其余由邓老太自负。邓老太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合理。为有效化解矛盾,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各项损失“一揽子”赔偿的调解协议,张某在约定期间内转账支付了全部赔偿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赋予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强制义务。在该案中,超市经营者应该照顾到各个年龄段顾客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应考虑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购物环境。同时,作为高龄老人家属,应给予老人特殊关爱和看护,做好出行时的陪护,尽量不让高龄老人单独出门,以防危险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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