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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3年后离婚,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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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3年后离婚,彩礼是否应当退还?
彩礼源于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有着深厚的社会文化基础。婚姻感情破裂离婚时,对于请求返还彩礼案件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近日,岐山县人民法院蔡家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经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女方现场返还部分彩礼。
案情回顾
2021年,原告小王与被告小尚(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这对年轻夫妻婚前了解不多,婚后不久,因性格不合而矛盾不断、争吵不休,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分居。之后,两人虽多次线上联系,但始终没能和好如初。两人决定离婚,但就退还彩礼的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小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承办法官经核实后,确定本案中尚某所给付的钱财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支付的礼金。同时了解到被告尚某也有离婚意愿,但因其生活上经济压力较大,故要求原告王某向其返还彩礼。办案团队以调解优先为原则,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背靠背”调解,悉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倾诉,通过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原告王某当场返还部分彩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让真情归于生活。婚恋的本质是两个相爱的人结合在一起,以感情为基础,以登记为保障。但是受快节奏生活的影响,部分男女在缺乏足够了解的情况下闪婚后,又因婚后产生的种种矛盾而闪离。其间,高额彩礼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背离了婚恋的初衷,不仅造成给付方的经济压力,亦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更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鲁淑娟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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