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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饮酒有人亡 “同桌的你”需担责
  好友相聚,难免会饮酒助兴,你敬一杯,他回一杯,这是常有的事。但饮酒切记要把握好度,否则也会乐极生悲。近日,太白县咀头司法所就调解了一起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7月的一天,太白县咀头镇村民郭某邀请好友祁某、张某、匡某等4人一同喝酒。凌晨2时,郭某在家出现抽搐等症状,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次日,张某等4人在得知郭某死讯后,前往医院慰问郭某家属,并表示愿意承担部分精神补偿。隔天,4人又以他们履行了相应的照顾义务、责任较轻等理由反悔,导致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在反复商讨无果的情况下,众人来到咀头司法所申请调解。调解人员对各方承担责任进行划分并说法明理,让死者家属有合理预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参与饮酒的4人释明共同饮酒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饮酒人出现死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针对张某等4人补偿意愿不统一情况,调解人员根据4人参与喝酒情节和履行义务情况,采用“一人一议一补偿”的办法。最终,经过两天的调解,死者家属分别与张某等4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并现场进行了司法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说法
  美酒虽好,莫要贪杯。建议广大群众聚餐时喝酒量力而行、注意节制,聚餐组织者和同桌喝酒者也要谨慎劝酒,对醉酒者要多加关心照顾,必要时及时送医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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