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3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政法专刊
第04版:教育周刊
第05版:专题
第06版:要闻·专题
第07版:专题
第08版:文化
标题导航
|
筑牢法治屏障 守护绿水青山
萌娃探警营 过把“警察瘾”
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工人是否担责?
“法治体检”进园区 问需于企“开良方”
诉前调解化纷争 司法为民暖人心
盖房起争执 调处促和谐
依法督促父母科学带娃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义务帮工受伤 被帮工人是否担责?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助人为乐是好事,但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意外受伤,这个责任究竟要谁来负呢?近日,扶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系邻里关系。2023年9月11日,李某叫张某帮忙修理家里的大铁门,张某站在木梯上面卸大门上的螺丝,李某妻子在下面帮忙扶梯子。在此期间,李某妻子因帮李某取物松开梯子,梯子下滑致使张某受伤。事发后,李某立即将张某送至医院就诊,张某被诊断为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出院时诊断左髌骨骨折术后切口愈合不良。李某先行赔偿了张某住院期间所有费用,但张某就后续赔偿与李某发生争议,遂诉至扶风县人民法院。为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法院诉前调解中心调解员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从情、理、法多角度劝导双方互相体谅并珍惜邻里之情,理性面对各自权利和义务。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李某赔偿张某误工费、损伤费共计2万元。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官说法义务帮工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相互关心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当提倡的传统美德。被帮工人应当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否则,一旦发生意外,往往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伤害邻里和气。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