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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刷欠债人信用卡 如此“维权”不可取
  “他借我的钱不还,我就刷他的卡扣债。”符某通过私刷欠债人信用卡的方式维权,差点给自己惹来大麻烦。在金台区人民法院法官的帮助下,符某通过合法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秦某请求邻居符某代付信用卡欠款2.5万元。随后,秦某陆续偿还符某欠款,但还有4100元未按约定归还。符某将秦某起诉至金台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后,秦某虽口头答应还款,实际还是一分未还。符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经查询发现,秦某名下没有存款。数月之后,符某无意间在家中找到秦某的信用卡,发现从卡上可以取出现金。符某在未报告执行法官的情况下,用这张信用卡分批取出2800余元现金,哪知欠款还没取够,公安机关就找上了门。原来是秦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信用卡被盗刷。情急之下,符某立刻电话告知了执行法官取钱的事。法官仔细向符某说明了其行为的不当之处和有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随后,法官和公安机关联系,采取布控措施将秦某拘传至法院,秦某自知理亏,履行了全部案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法官说法
  生活中,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不要以不当手段自行解决。不当维权,或以“维权”之名行不法之事,可能会受到相关部门乃至法律的追究。
  (本版稿件均由本报记者鲁淑娟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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