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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猫”触犯刑律
  在自家地边架设“电猫”,本是为防止野生动物损毁庄稼,没承想却捕获了一只狍子,于是便将其杀害并带回家。近日,由岐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高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案经法院审判,高某某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为避免自家地里的玉米被野猪损毁,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自家玉米地周围用铁丝布设电网,多次在夜间使用电子逆变器(电猫)给电网通电,并猎捕到一只狍子。高某某将狍子杀死后存放于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高某某捕猎到的狍子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为国家“三有”(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动物,涉案价值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说法
  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不购买、不饲养野生动物。若遇到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请及时救助或寻求有关部门帮助。杜绝非法猎捕、交易、杀害、食用野生动物,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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