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本期发布:
两窃贼盗割线缆被判刑
  盗割电话线和电缆线,导致广播电视信号无法传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近日,由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某、杨某某,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情简介
  去年夏天,熊某某准备了作案工具,伙同杨某某分别在陈仓区、渭滨区、陇县、千阳县等地盗割电话线和电缆线。两人在地理位置偏远、人烟稀少的农村,选好作案点位后,杨某某负责望风和开车接应,熊某某攀爬上电线杆,用钳子剪断电话线或者电缆线,随后在附近隐蔽处烧毁电线外绝缘层,将电线内的铜芯运往外地废品收购站销赃。该盗窃行为导致200余户居民广电网络通信中断,给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很大困扰。据统计,两人共作案20余起,盗割电话线5000余米、电缆线8000余米,非法获利1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说法
  盗窃和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会导致部分区域网络通信中断,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信号中断还有可能导致抢险、救灾、防汛等重大公共信息无法及时发布,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盗割电线电缆牟利,获取不义之财,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