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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销售者需要担责吗?
  “我就卖个货,怎么还涉及商标侵权了?”今年以来,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知名品牌商家针对末端销售商家提起的批量维权案件,被告主要是小型商铺商户。接到法院传票后,不少商户都心存疑惑,难以接受。
  案情简介
  今年1月,广州某公司发现陈仓区部分商超内销售仿其公司商标的商品。为维护自身权益,该公司申请公证处取证并保全证据,对取证商品进行鉴定后,将销售假冒商品的商超以侵害商标权起诉至陈仓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这些商户认为自己既不是假冒商品制造商,又不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商品,怎么会侵权?但是商户们提供的供货清单要件不全,不能证明商品的合法来源。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商户们认识到自己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自愿赔偿经济损失。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说法
  商标在规范市场行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维持正常的市场秩序,广大商户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共同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作为销售者,在经营过程中要做到从合法供货渠道进货,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不要购入,并妥善保存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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