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专题
第03版:专题
第04版:政法专刊
第05版:教育周刊
第06版:要闻
第07版:文 化
第08版:专题
标题导航
|
锻造过硬公安铁军
服务进企业便民解难题
男子行动不便民警上门办证
患病老人走失警民联手寻回
勤勉履职勇担当
用坚守践行职责使命
男子偷井盖获刑三年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男子偷井盖获刑三年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由我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被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案件回顾
2022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先后多次在我市金台区蟠龙新区西坪大道、龙源大道、陕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蟠龙校区门口龙腾路路边,盗窃铸铁雨水井箅34块,并进行销赃,杨某某获利2149元。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铸铁雨水井箅系犯罪所得却仍多次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34块铸铁雨水井箅的价值共计714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盗窃正在道路上使用的窨井盖,足以使过往车辆发生倾覆危险,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道路上毫不起眼的井盖、雨水箅子等虽小,却切实涉及人民群众的“脚下安全”。将井盖、雨水箅子盗走获利,若造成交通事故或者行人坠入下水道等严重安全事件发生,犯罪分子将会面临法律严惩,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0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