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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发动网友抓小偷吗?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人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也遭受着不法侵害。近日,市民小丽(化名)私自在网上通过“人肉搜索”抓“小偷”。对此,《民法典》规定不可以,此举属于违法行为。
  案件回顾
  小丽逛街时手机丢了,通过商场的监控发现小张(化名)有重大嫌疑。但是仅仅通过一段监控视频找人并不容易,小丽就在网上发布监控视频截图并配文声称小张是小偷,对小张进行“人肉搜索”,然后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无法认定小张偷了小丽的手机,决定不予立案,并指令小丽删除网上的照片与文字。但有关小张的照片和信息已在朋友圈飞速扩散传播,被认定为“小偷”的小张,生活和名誉都受到严重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官提醒
  本案中,小丽这种“人肉搜索”抓小偷的方式是不合法的。监控视频截图里小张的肖像属于小张的个人信息,应当受法律保护。伴随着大数据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应用,公民个人信息被大量非法收集、使用、泄露甚至是买卖,除了“人肉搜索”这种情况,更常见的是被传播到房产租售、小贷金融、教育培训、电话营销等行业,导致很多人饱受骚扰电话的侵害。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要随意给平台或他人授权,更不要随意获取、利用、买卖他人个人信息。
  本报记者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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