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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同饮者也要担责?
  酒后事故频发,给家庭和个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作为共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2017年2月3日,林某请陈某和郭某等人吃饭。席间,郭某没有喝酒,饭后郭某载陈某去林某的公司。随后三人准备一起去熊某家。因对郭某骑车水平不放心,最后由陈某载着郭某和林某。途中,和高某驾驶小车发生交通事故,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认定陈某和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调解,高某赔偿陈某家属751500元。2018年2月6日,陈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郭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45807元。最终法院认为:陈某明知自己已醉酒,仍驾驶摩托车并违规超载林某、郭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酌情承担75%的责任;郭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人和超载搭乘人,林某作为事发当晚的宴请组织者和超载搭乘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分别承担15%的责任和10%的责任。判决郭某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84872.8元、林某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56581元。
  法条链接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第22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林某和郭某有纵容司机违法驾驶之嫌,属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在有多名共同饮酒人的情况下,应当视具体情况酌定共同饮酒人与饮酒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以及共同饮酒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
  法官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驾驶人要管好自己的车,不能让人违规驾驶。宴请者对客人有安全注意义务,不要违规超载,不要违规搭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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