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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图偷渡“淘金” 终归梦碎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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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妄图偷渡“淘金” 终归梦碎获刑
鲁淑娟 付飞
“检察官,我们出国没干任何违法犯罪的事,怎么就犯罪了?”近日,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一起四人偷越国(边)境案提起公诉。四人被“国外高薪工作”引诱,怀揣“出国淘金”想法,非法偷渡出国(边)境务工,最终,因触犯法律红线,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悔恨不已。
案情回顾
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刘某丁是一块长大的发小,初中毕业后,都学习了汽车维修。2019年5月,刘某甲在网上看到一则汽修厂招聘信息,称云南小勐拉附近的汽修厂招工,每月工资8000至10000元。刘某甲与刘某乙、刘某丙及刘某丁商量,决定一同前往该汽修厂务工。同年10月,刘某甲等四人在汽修厂老板指引下乘坐飞机到西双版纳。从西双版纳乘车前往汽修厂途中,四人得知汽修厂在缅甸境内。在明知目的地在境外,且无护照和相关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四人经协商决定偷渡至缅甸,后在缅甸从事汽车维修工作。2019年12月,刘某甲与刘某乙以同样的偷渡方式从缅甸返回国内。2020年8月,刘某甲、刘某乙再次偷渡至缅甸。202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等四人陆续通过边境口岸回国后,被侦查机关查获。经陈仓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以偷越国(边)境罪,依法判处刘某甲和刘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判处刘某丙和刘某丁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四人均未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广大求职者一定要时刻提高警惕,擦亮双眼,不要轻信所谓“轻松高薪”的招聘宣传,要通过正规渠道务工就业。同时,出入境应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心存侥幸,铤而走险,非法出入境就是触碰法律红线,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鲁淑娟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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