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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能否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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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租赁合同未到期,出租人能否单方解除?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或个人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会选择租赁厂房或住宅,并签订相关的租赁合同。但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很可能由于一些原因,想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那么,租赁合同尚未到期,出租人是否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一起来看看近期岐山县人民法院调解的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原告经营一家厨卫店,当初就租赁店铺一事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六个月并交付了全额租金。谁知租赁期限尚有半年,被告上门要求涨房租。遭原告拒绝后,被告强制将该门店收回,并私自将店内物品搬走,导致原告经营活动受阻。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起诉至岐山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诉请被告退还租赁费并返还门店物品。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被告,向其阐明不及时返还原告物品的法律后果,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解与释法,促使被告将租赁房中的物品归还原告。随后,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判处被告10日内退还原告店铺租金5587.25元,并支付原告律师费3000元,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法官说法
双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租赁协议,该协议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没到期,出租人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利收回房屋的,但是如果承租人存在过错,损害了出租人的权益,出租人是可以提前收回房屋的。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由本报记者鲁淑娟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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