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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出事故 司机是否要担责?
  日常生活中,同事、朋友之间搭便车的情况时常发生。但如果在此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责任应该如何划分,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要担责呢?
  案情回顾
  今年5月的一天,千阳县南寨镇某村村民张某骑三轮车去县城赶集,同村的陈某要去镇上买东西,想让张某捎他一段。乡里乡亲,张某没有拒绝。在行驶过程中,车子发生侧翻导致陈某被甩了出去,张某急忙联系救护车,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陈某的子女赶来后并没有责怪张某,而是积极承担了医药费和照料工作。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后,陈某病情不见好转反而逐步恶化。此时,陈某的子女找上门来,要求张某赔偿。最终在镇村干部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张某支付了首笔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官说法 
  在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行为时有发生,这是一种善意行为,符合互助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值得提倡和鼓励的,但是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驾驶人应定期检查车辆状况、行车时遵守交通规则并规范操作;乘车人要有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确保乘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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