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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执行时间为今年七月一日至明年六月三十日
  本报讯(记者 罗锐)近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7月 1日起调 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23年我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倍,即 23214元,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次调整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 1 日 至 2025年 6 月 30 日。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据市人社局2023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050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950元/月。对于2024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据了解,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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