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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赵某房屋漏水殃及邻居拒不配合解决
法院判决其与物业公司共同赔偿
  住在楼上的赵某家里水管漏水,泡烂了楼下住户徐某的屋顶和墙面。在协调时,赵某和物业公司互相推诿,均表示与自己无关。为维护合法权益,徐某将赵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金台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和赵某共同承担徐某的全部损失。
  案情简介
  徐某与赵某家住金台区一小区,是楼下、楼上的邻居。2021年7月,徐某家中屋顶出现渗水,于是便找到赵某和小区物业公司反映协商解决,赵某与物业公司却相互推诿,都认为与自己无关。后来,屋顶渗水越来越严重,使徐某家房屋的墙面、木地板、木制楼梯遭水浸泡。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徐某试图找人检测楼上的管道,查找漏水部位,但在楼上居住的赵某不配合。漏水长达一年之久,房屋损毁严重。无奈之下,徐某把赵某以及物业公司起诉到金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徐某房屋因楼上主管道接缝处渗水造成损害,物业公司作为主管道的管理人,理应及时维修防止损失扩大。在徐某与赵某协调无果时,物业公司应当先行支付检测费、维修费进行维修,但物业公司在与赵某协调受阻后却无所作为,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赵某在徐某房屋遭受损害时,阻止检测人员进入其家查找漏水原因,致使损失无限扩大。被告这一行为违反民法典规定,法院按照各方过错责任判决物业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赵某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3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法官说法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有利于个人的生活、学习,还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当遇到房屋漏水纠纷时,邻里之间应该守望相助,第一时间沟通联系,及时查明问题根源,相互主动配合维修,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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