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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重要事情当面说
本报讯近日,凤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据案情需要,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参加庭审说明有关情况,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起到了积极作用。
原告郭某某起诉被告某公司、张某某及第三人段某等合同纠纷案,因该案另一重要当事人死亡,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为案件事发经过的直接亲历者,本案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某公司、张某某到庭参加庭审,原告郭某某不提供本人联系方式及地址,一直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庭审中,因原告代理人并非事发经过的直接亲历者,对事发经过的细节不清楚,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为此,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向原告本人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就案件相关事实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1月23日,法庭就该案二次开庭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接受法庭询问,该案件事实得以进一步查清。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近年人民法院诉讼改革过程中开始应用的一种新型法律文书。凤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的《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用理论指导司法实践的有益尝试,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充分发挥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实质功能,收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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