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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再出借非法放贷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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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再出借非法放贷不保护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通过网上贷款、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再出借给他人,非但触犯法律红线,还会让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案情简介
刘某先后通过网络贷款2.5万元、信用卡贷款2万元。随后,刘某将4.5万元以高利率出借给好友李某,赚取利息差价。一年借款到期后,李某只还了刘某4.5万元本金,没有给刘某支付利息。为此,刘某将李某起诉到金台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利息2万元。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刘某和李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刘某自担。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官说法
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出借人也可能面临因无法收回借款导致逾期而被纳入不良征信的风险。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给他人借钱要量力而行,避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必须遵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贪图一时之利而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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