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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退款不退货贪小便宜成被告
  网购商品不满意,申请退款后却不退货,贪“小便宜”变成了被告。近日,扶风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网络购物“仅退款未退货”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6月,被告苟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店铺下单购买了酸汤面。收到货后,苟某认为商家少发货物,随即申请售后服务,售后回应,不存在少发货情况。之后,苟某申请了“仅退款”服务,但未及时退回货物。退款成功后,原告孙某联系被告苟某让其退回货物,苟某不予理会。无奈之下,原告孙某起诉至扶风县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在法官调解过程中,原告表示自己多次联系被告协商处理,但是被告均不予理会。原告认为仅退款的做法不合理也不合法,恶意退款给店铺的经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原告为诉讼支出的各项费用。被告认为自己是通过平台进行了处理,此次交易已结束,不是故意占便宜。法官向苟某释法明理,告知其应当退还货物,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经过法官细说利害关系后,苟某意识到自己的错,向原告赔偿100元。
  法条链接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收到退货通知后应当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退货地址、退货联系人、退货联系电话等有效联系信息。消费者获得上述信息后应当及时退回商品,并保留退货凭证。”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法官提醒
  “退款不退货”违背诚信,又失公平。买家在网购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退货退款方式,切勿贪小便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上购物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诚实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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