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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
我市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本报讯(记者金鑫)日前,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我市于8月1日起,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据了解,凡在我市辖区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活动需要临时占用草原且未履行恢复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照不低于同类土地相同面积建设所需费用缴纳,我市标准为每亩3500元。对基本草原和自然保护地草原实行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控,确需征用或使用的,收费标准为每亩7000元,不足1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折算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一次性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审批和征收实行属地化管理,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或审批同意的,向所在地税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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