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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变“环境损害赔偿金”为“生态修复金”——
一处损害环境赔款四处用余款来复原
  本报讯(记者胡红玲)7月10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我市在处理凤县“7·12”翻车事故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时,将完成当地生态修复后剩余的179万余元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开展生态环境异地修复。目前涉及4个县区的4个生态环境异地修复项目已同步启动。
  据了解,我市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凤县“7·12”翻车事故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结案后,相关部门把涉及案件的598万余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大部分资金用于对当地生态环境损害能修复部分的现场修复,剩余赔偿金因在原地无法进行修复而没有在当地使用。为了充分利用这一部分赔偿金,我市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替代性修复工作,面向全市征集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最终确定了4个项目,分别为凤翔区横水河尹稼坞段生态修复项目、宝鸡高新区磻溪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千阳县城关镇惠家沟村污水治理修复项目、陇县东风镇镇区污水治理项目。
  4个项目总投资179万余元,其中投资金额最大的是陇县东风镇镇区污水治理项目。因东风镇存在生活污水治理不完善的情况,影响了周边环境,该项目计划投资65万元,建设1套污水处理设施、1个污水处理池并铺设排污主管等配套设施。目前,4个项目已进入招标和方案编制阶段,预计年底前全部修复治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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