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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出台质量奖管理新办法——
首次得“中国质量奖”将获200万元补助
  本报讯日前,记者从市质量强市办了解到,新的《宝鸡市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经出台,新《办法》不仅扩大了授奖对象的范围,还明确了获得不同层次的质量奖对应的市政府补助金额。
  宝鸡市质量奖(原名为“宝鸡市市长质量奖”)设立于2014年,自该奖项设立以来,已开展了两届评选表彰工作,共有3家企业获奖。新《办法》将全文条款从原来的二十二条增加到二十九条,正式将“宝鸡市市长质量奖”更名为“宝鸡市质量奖”。把授奖对象从原来单一的本市获奖企业扩大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陕西质量奖、陕西质量奖提名奖、宝鸡市质量奖、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其中,明确“宝鸡市质量奖”每两年一届。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3个,“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每届获奖组织、单位和个人总数不超过5个,并规定市政府对全市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陕西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陕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宝鸡市质量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获得“宝鸡市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同时,对“中国质量奖”“陕西质量奖”“宝鸡市质量奖”的日常培育给予经费保障,极大地提高了质量奖的权威性、含金量和影响力。
  本报记者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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