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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办理赔偿案12年纠纷终和解
  本报讯“感谢检察院的辛苦付出,处理结果我很满意!”近日,历时12年的民事赔偿案申诉人高某将一面锦旗送到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手中,激动地说。
  2010年4月,河南省新郑市高某将一辆水泥罐车转让给该省民权县王某,双方签订协议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5月,王某雇司机陈某驾驶该车,在我市陈仓区与闫某的车辆发生剐蹭,致其受伤。闫某将原车主高某、陈某起诉至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年11月,法院判决高某赔偿闫某医疗费等共计10.66万元。高某签收判决后,未在法定期限申请再审。闫某申请强制执行,陈仓区人民法院委托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9年10月,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高某款项11.06万元(含执行费)。高某觉得自己不应该承担责任,遂向陈仓区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一审法院以超过再审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2021年4月,高某向陈仓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详细了解案件背景,调阅该案案卷材料,并派员赴河南省民权县跨省调查取证。今年7月,陈仓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检察公开听证会,高某、王某表示对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自愿签署和解协议书,王某向高某支付10万元赔偿款,高某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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