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本期发布:
我市颁布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八月一日起施行
  本报讯为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城市,日前我市正式颁布《宝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督促处理。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引导居(村)民积极参与;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对居民和非居民用户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报记者刘亚媚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