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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匜

  西周时期青铜器、水器,高20.5厘米,腹宽17.5厘米,流鋬相距31.5厘米,1975年岐山县京当镇董家窖藏出土。现藏于岐山县博物馆。
  虎头羊足,平盖宽流,器腹做成肥硕的羊腹形,羊尾部下卷成半环状鋬手。口沿下饰一周窃曲纹。腹底和盖内有铭文,盖铭连接器铭,共157字,记录着2800多年前的一件诉讼案件,被称为“我国最早的诉讼判决书”。
  判决书中的官司是这样的,牧牛与他的上司亻朕因五个奴隶打官司,法官伯杨父审理案件、查看誓约后下达判决,判处牧牛诬告"zhen",违反誓约,要求牧牛归还五名奴隶,且与"zhen"和好。原定判牧牛受墨刑和鞭刑,后来伯杨父对牧牛进行了两次赦免,对其从轻处罚,减鞭刑为五百下,免去墨刑,并罚铜三百锊。伯杨父让牧牛再次起誓,从今以后,不再以大小之事来扰乱他。牧牛按照伯杨父所说,向参与审理诉讼的官员立了誓言,并上交了罚金,"zhen"用罚金作器记录此事。
  这些记载西周时期有关鞭刑、墨刑、赎刑和审判程序等重要内容的铭文,对研究西周法律史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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