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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被告人获刑八个月处罚五千元
  本报讯近日,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一审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周某租住在我市某公寓14层,2021年3月至5月期间,其为发泄情绪先后四次在深夜从房间窗户向外抛掷装满水的饮料瓶及酒瓶,致使停放在楼下的4辆轿车被砸受损,经鉴定,车辆损失共计价值17833元。
  在提请批准逮捕阶段,被告人翻供拒不认罪。开庭审理阶段,被告人依然不认罪且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以证据不足为由做无罪辩护,对此公诉人建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播放讯问录像等证实取证合法性,在法庭辩论阶段对现有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运用聊天记录、支付账单等间接证据来印证犯罪动机、作案时间等事实,最终法院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定罪意见予以采纳。
  (慕青李亚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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