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本期发布:
文物保护法律问答
  6.国家对保护文物的哪些事迹行为进行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未完待续)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