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1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3版:要闻
第04版:综合
标题导航
|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二二年新年贺词
我市出台《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落实管控措施筑牢基层防线
以新作为树立新形象实现新突破
织密织牢防控网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我市出台《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报讯近日,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印发了《宝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实施细则细化了救助对象范围、类别和标准,优化申办工作程序,以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兜底线、救急难”作用,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网。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按实际情况不同,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支出型临时救助。
凡具有我市户籍或居住半年以上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城乡居民个人或家庭,均可申请急难型临时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以及经核算后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的家庭或个人,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原则上实行年度内一事一救,确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且无法帮扶和自救的申请人,经调查核实后可再次进行临时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同一事由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同一家庭(个人)临时救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3万元(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研究的救助标准除外)。本报记者刘亚媚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