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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征集意见
  本报讯12月9日,市政府网站公布《宝鸡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稿》明确,市域内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8日。
  《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指定收集点的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动物尸体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分类投放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意见稿》还提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意见稿》由宝鸡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草,是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确立的三项规章之一。办法出台后,将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的系统管理提供制度保障,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向法治化。本报记者  刁江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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