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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织是否有协助职责
焦俊成
  (上接11月4日《宝鸡日报》第五版)
  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应构建怎样的工作关系
  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的关系问题,直接关系到派驻机构的工作环境和监督效果。
  二者之间首先要形成监督合力。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驻在单位的主体责任,是互相促进、共同作用的有机整体。派驻机构要明确工作职责,找准角色定位,履行好监督责任,主动为党组(党委)主体作用发挥提供有效载体;要加强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沟通,定期会商,经常与主要领导同志交换意见,监督推动其扛起主体责任,向下层层传导压力。驻在单位党组(党委)也要创造条件,积极支持派驻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责任,自觉接受监督,形成“两个责任”同向发力、联动贯通、一体落实的工作格局。
  其次要加强沟通协调。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加强日常沟通,一是强化协调配合。协同日常监管,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可以定期联合开展全面从严治党教育、宣传、检查,对本部门、系统政治生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提醒机关党委做好协助党组(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日常工作,督促机关纪委加强对一般干部的监督。二是协同一线监督。派驻机构要深入一线开展精准监督,详细了解干部廉洁履职情况,仔细发现问题;驻在单位应全力支持配合,重要业务内容,要主动邀请派驻机构参加。三是协同查办案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函询、初核、立案、处理等工作环节,派驻机构要加强与驻在单位沟通协调,在人力、物力等方面争取驻在单位更多支持,有效增强办案力量,必要时可以联合核查,形成工作合力。四是协同案后整改。派驻机构要会同驻在单位认真剖析发案原因,查找在教育、制度、管理、监督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足,制定整改方案,推进整改落实。
  再次,派驻机构要保持监督工作的相对独立性。把握介入的“度”,做到融入而不混同、到位而不越位,监督而不代替,决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沆瀣一气,帮着“捂盖子”“抹事儿”。要坚守自身职责定位,不越权、不干预被监督单位的日常业务工作,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协调上来,专责做好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
  最后,坚持原则性和融入性辩证统一。派驻机构既要坚持原则、严抓严管,又要切实做到融入,才能更有利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应秉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宗旨,公平公正监督执纪执法,让驻在单位党员干部感受到监督的“温度”,而不是“找事儿”心理,管人心态。同时,开展监督就要有斗争精神,不能有“老好人”思想,要明白派驻机构开展监督是党章赋予的职责,并不存在个人恩怨喜好。要在坚持政策前提下,注重工作的灵活性,通过多种举措,使被监督者形成自觉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使派驻机构切实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河北省纪委监委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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