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5版
本期发布:
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织是否有协助职责
焦俊成
  派驻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理顺与驻在单位关系,是切实发挥其监督作用的必然前提和基础条件。党内法规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然而实践中有些观点认为,派驻机构同时还具有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的协助职责,并且这种观点还具有相当的普遍性。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党内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具有协助职责
  党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组长参加驻在单位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加强对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遍观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其他党内法规可知,党内法规除了明确派驻机构具有监督职责外,没有规定派驻机构还具有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推进驻在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
  人们之所以会产生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具有协助职责的想法,是因为纪委具有监督和协助这两项职责,便认为派驻机构作为纪委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要秉持和延续纪委的职责定位,也应具有监督和协助双重职责。然而事实上,纪委与同级党委的关系,除去党章赋予的监督职责外之所以还具有协助职责,是基于纪委与同级党委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由于派驻机构是代表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的监督,和驻在单位党组(党委)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因此从理论角度分析,也就不具备协助的职责和条件。
  强调派驻机构职责定位的重要性
  派驻机构的职责定位问题,是关系到派驻机构“受谁领导、对谁负责”的方向性问题,以及派驻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的原则性问题,因此要着力消除不同程度存在的认识误区和理解偏差。派驻机构如果在这个问题上糊涂,就会对自身的权力边界和职责内涵分辨不清,就会从“监督者”变成驻在单位“党组织成员”角色。
  另外,由于派驻机构人员力量相对较少,面对监察对象多、需要监督层级多、监督任务繁重等情况,如果再把力量分散,放到对党组(党委)协助责任上,就很难把监督重点聚焦到“重点人、重要事、关键环节”上;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派驻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从而影响对驻在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战略部署;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之所以一再强调派驻机构“上对下”的监督定位,就是为了增强“派”的权威,提升派驻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信心和决心,为派驻监督从有形“全覆盖”变为有效“全覆盖”,提供必要的体制支撑和制度保障。(未完待续)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