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本期发布:
债务人去世,债务由谁来还?
  众所周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么在现实生活中,债务人去世了,债务就烟消云散了吗?欠的钱应该找谁来还?近日,我市法院机关办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清偿原告借款10000元。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0日,被继承人姬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元,因姬某某系原告刘某某爱人堂哥,鉴于亲戚关系,没有要求姬某某写借条。姬某某于2019年6月3日因病过世,这笔钱至今无人归还,无奈之下原告刘某某起诉姬某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姬某甲(姬某某之父)、吴某某(姬某某之母)、何某某(姬某某之妻)、姬某乙(姬某某之子),要求他们归还该笔借款。
  经法院审理查明,4名被告人均认可借款事实,均确认被继承人姬某某未留下遗嘱。被继承人姬某某遗产包括机动车一辆、按揭住房一套,应发的各项工资17041.67元,丧葬费37496.5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020元,4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放弃继承。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姬某甲、吴某某、何某某、姬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继承姬某某遗产范围内清偿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其实际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本案中,4名被告人作为被继承人姬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未放弃对姬某某的继承权,理应在继承财产的范围内对被继承人姬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慕青党华)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