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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知识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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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欺诈骗保违规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知识问答(一)
一、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或服刑的应如何处理?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在30日内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服刑的,参保单位或其亲属应当及时向为其发放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刑罚情况,并退回服刑期间违规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有哪些?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待遇领取人应在条件变化后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就业或参军的;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5.死亡的;6.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7.经人社部门稽核确认属于丧失待遇享受资格的其他情形。
三、参保人员不得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参保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一人员不得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重复领取的,只能选择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清理,多领的待遇应予退回。
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重新就业或退休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应当在重新就业当月或办理退休手续当月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未及时申报导致多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及时退回。
3.参保人员不能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在多地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应及时退回多领取的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
4.对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外)和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资格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以上两项待遇不能全额重复领取,多领取的待遇应及时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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