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第01版:要闻
第02版:专题
第03版:相约全运
第04版:政法专刊
第05版:教育周刊
第06版:专题
第07版:健康养生·广告
第08版:社会新闻·金融之窗
标题导航
|
喜讯!宝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获多项省级荣誉
送教下基层实战强精兵
盗伐人家十株杨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一服务两融入”助力企业健康发展
协同发力效率高倾心调解止纷争
用好不起诉权彰显司法温情
10万元财物归还原主
半小时就能出核酸检测证明?骗局!
版面概览
本期发布: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朗读
陇县人民检察院:
用好不起诉权彰显司法温情
本报讯 “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感到非常后悔,也十分感谢检察机关给予我这次宝贵的机会,我一定吸取教训,今后绝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近日,陇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盗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真诚地对检察官说。
2021年5月1日、5月4日,张某先后两次来到陇县某小区正在建设的住宅楼内,共盗割11米电缆线,经陇县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902元。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在审查过程中了解到张某案发前在此小区打工,由于施工队老板拖欠工资,才产生了盗割电缆线的犯意。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了最大限度挽救犯罪的张某,承办检察官前往案发地实地调查走访,积极联系被害人某小区物业公司,建议其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要求,促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在检察官的不懈努力下,张某赔偿了某小区物业公司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鉴于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陇县人民检察院最终对张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时,陇县某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感谢检察机关给犯罪嫌疑人做工作积极退赃退赔,为公司挽回损失,并表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分享到
微信
QQ好友
QQ空间
新浪微博
0
国内统一刊号:CN61-0008 地址:宝鸡市经二路东段五号 邮编:721000 技术支持:
锦华科技
宝鸡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电话:(+86917)3273252 E-mail:bjrbs@vip.163.com 陕ICP备05006542号
建议使用IE5.0以上 1024*768 中字体显示模式
51L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