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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年报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凡2020年12月31日前在宝鸡市及各县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报送并公示2020年度报告。
  请未年报的市场主体,及时报送2020年报。2021年6月30日后,未按时年报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向社会公示,并将在投融资、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或禁入。
  请珍惜企业信用,依法自主年报。
  宝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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