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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预防知识问答(二)
  一、职工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职工在这方面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遵守单位有关安全、卫生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三)接受安全、卫生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知识,提高安全、卫生生产技能;
  (四)发现安全、卫生生产隐患,及时报告。
  职工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方面的权利包括:
  (一)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享受相应待遇;
  (二)有获得生产危险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不安全现象、行为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四)参与单位的民主管理,有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
  (五)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强制冒险作业;
  (六)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
  (七)有权获得安全、卫生生产的教育培训;
  (八)有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服务;
  (九)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防护设备等。
  二、哪些情形应当认定或视同为工伤?哪些情形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虽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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