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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我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近日,笔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陕西省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5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我市渭滨区、金台区、陈仓区、凤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700元上调至185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8元;凤翔区、扶风县、眉县、岐山县、太白县、麟游县、千阳县、陇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1600元调整为1750元,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7 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报酬,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每年会随着生活费用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而由当地政府进行调整。
  据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新规定实施后,人社部门将会加大对企业和劳动者的宣传力度,提醒企业及时作出调整。同时,还将加大监督力度,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严肃查处,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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