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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盯上摩托车被判拘役四个月
本报记者白杨
  见过偷钱、偷东西的,可有一个小偷不偷别的,专偷别人摩托车里的汽油。近日,千阳县检察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盗窃汽油,被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从2019年12月中旬至2020年9月初,千阳县某小区的摩托车多次遭遇“油耗子”事件,小区门卫和被害人相继向公安机关报警。千阳县公安局通过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刘某为了赚钱,竟对别人摩托车里的汽油动起了歪脑筋。刘某第一次作案轻松得手后,便以同样的手法连续作案十余次,涉案被害人达12人。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汽油和其他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00余元。最终,千阳县人民法院对刘某作出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1000元的判决。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刘某盗窃数额不大,但其在短短数月之内,连续疯狂作案十余次,属于多次盗窃,根据法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有的人在生活道路上总想走“捷径”,心存侥幸、贪图小利且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小偷小摸不算什么,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得不偿失。同时,检察官也提醒大家,要随时随地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做好防盗措施,不给小偷可乘之机,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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