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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
要想不麻烦就不要怕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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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潜扩量引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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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
胡宝林
近日,两则新闻引人注目:一是上海流调报告只提轨迹不提人,不再点出确诊病例的性别、年龄等个人信息,不让个人隐私成谈资,受到广泛好评。另一则是宁夏石嘴山大武口区一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将自己了解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随意发布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这传递出强烈的信号: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必须严格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
随着疫情防控工作越来越严格,采集、登记公民个人信息的地方也越来越多,特别是社区、医院、药店、车站、企事业单位等都对进入者的信息进行采集、登记。有些除了登记姓名、手机号外,还对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进行详细登记。这些信息,都是公民最重要的信息,也属于隐私信息,必须妥善保存、保管。保存不当造成泄露,或者故意散布,相关人员是要承担责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视情节,轻则处分、罚款,重则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工作人员要增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公民的个人信息,采集、登记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非必要不采集,不随意扩大范围。同时,对所登记信息的保存管理,要做出严格规定,专人专责采用严密技术手段管理好。对于一些信息的披露,必须由法定单位,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进行,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做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会更好地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我们的疫情防控工作效果也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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