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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重污染天气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治污降霾·保卫蓝天”工作部署,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主城区实施重污染天气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时间:重污染天气II级(橙色)、Ⅰ级(红色)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机动车限行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不限行)。
  二、限行区域:川陕路与清姜路路口、G30连霍高速以北,宝平路与金陵东路路口以南,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以西,福潭大桥、福谭路以东区域。
  川陕路南段(北照路口以南)、福谭路、福潭大桥、蟠龙新区、虢磻路、虢镇渭河大桥、310国道(潘太路丁字以东)及限行区域内高速公路除外。
  三、限行规定:在橙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星期一限行尾号为1和6、星期二限行尾号为2和7、星期三限行尾号为3和8、星期四限行尾号为4和9、星期五限行尾号为5和0的小型机动车;在红色预警应急响应期间,每日按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若尾号为英文字母,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即公历日期单日限行尾号为单号,双日限行尾号为双号的小型机动车。
  全市主城区限行区域范围内所有货运车辆禁止通行(第六条第八款规定车辆除外)。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五、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六、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专用标识的民政救助专用车辆。
  (四)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六)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车、警车、防汛车辆、应急抢险车辆、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清障专用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和交通事故保险勘查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七)“使”“领”字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八)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粮油食品、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七、各县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措施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特此通告
  宝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宝鸡市生态环境局
  宝鸡市交通运输局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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