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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公开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32人分别领刑
  本报讯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先后奔赴扶风、岐山、眉县等地,对东某某等3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进行公开宣判,准许三名被告人撤回上诉、驳回六名被告人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2017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以东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和李某、刘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共32人相互纠集,以“套路贷”“软暴力”等为手段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赌博、开设赌场等犯罪184宗,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社会影响较为恶劣。经法院一审,被告人东某某、薛某某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人刘某某、王某某、李某被分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九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件一审宣判后,犯罪嫌疑人上诉至市中院,经法院认真调查审理,准许三名被告人撤回上诉、驳回六名被告人上诉,依法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张敏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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